三、
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yōu)惠政策
No.8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fā)服務”范圍內的業(yè)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yè)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jù)技術轉讓或者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fā))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yè)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fā)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fā)票上開具。
3.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fā)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No.9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
政策要點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yè)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yè)。
享受條件
1.享受優(yōu)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居民企業(yè)。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yè)。
3.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范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jīng)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jīng)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yè)技術轉讓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No.10 非營利性研究開發(fā)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政策要點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fā)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guī)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xiàn)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fā)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
享受條件
1.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1)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
(2)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校:
根據(jù)《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記載的業(yè)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fā)、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yè)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薄?/span>
經(jīng)認定取得企業(yè)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2.科技人員享受該稅收優(yōu)惠政策,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中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應按規(guī)定公示有關科技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國防專利轉化除外),具體公示辦法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3)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現(xiàn)金獎勵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xiàn)金。
(4)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轉化科技成果,應當簽訂技術合同,并根據(jù)《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No.11 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
政策要點
自2018年7月1日起,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
享受條件
1.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jù)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要求由事業(yè)單位轉制為企業(yè)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的機構,包括國務院部門所屬轉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轉制科研院所。
2.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稅收優(yōu)惠的轉制科研院所實行清單制管理,具體名單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資委制定。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國資委關于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0號)
2.《科技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資委關于印發(fā)〈享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xiàn)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轉制科研院所名單(2018年)〉的通知》(國科發(fā)政〔2018〕225號)
四、
科研機構創(chuàng)新人才稅收優(yōu)惠政策
No.12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個人。
享受條件
個人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的獎勵。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25號)
No.13 高新技術企業(yè)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yè)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yè)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技術人員。
享受條件
1.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yè)是查賬征收和經(jīng)省級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yè);
2.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
3.激勵對象是相關技術人員;
4.技術人員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yè)于發(fā)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xù);
5.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No.14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的個人股東。
享受條件
1.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jīng)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yè)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chǎn)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yè)人數(shù)不超過500人的企業(yè);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è)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
3.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No.15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2016年9月1日起,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員工。
享受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yè)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jīng)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yè)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yè)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fā)、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shù)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shù)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yè)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yōu)惠政策限制性行業(yè)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yè)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yè)確定。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No.16 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政策要點
自2019年9月1日起,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個人。
享受條件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No.17 企業(yè)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2016年9月1日起,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yè)或個人。
享受條件
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y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政策依據(jù)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十八)
No.18 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上述獎項的相關人員。
享受條件
獎金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
政策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