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一交稅就死2020(2021年個體戶核定征收的標準)
一、什么叫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包含:
(一)依規(guī)獲得個體工商戶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從業(yè)生產運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準許,從業(yè)辦校、診療、咨詢等服務主題活動的本人;
(三)別的從業(yè)個人生產制造、運營的本人。
二、個體工商戶能夠出讓境外投資嗎?
個體工商戶沒法出讓,不可以境外投資,不可以開設子公司,只有銷戶。
三、什么開支不可以在個體工商戶生產制造經營所得前扣減?
以下開支不可扣減:
(一)個人所得稅稅金;
(二)稅收滯納金;
(三)罰款、處罰和被收走錢財的損害;
(四)不符扣減要求的捐贈支出;
(五)贊助支出;
(六)用于本人與家庭的開支;
(七)與獲得生產制造營業(yè)收入不相干的收益性支出;
(八)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禁止扣減的開支。
現行政策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記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四、 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有哪些特惠?
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經營者分成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若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各省、自治州、市轄區(qū)的所得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用3%增值稅率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減征1%增值稅率征繳所得稅。
現行政策根據:《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有關適用個體工商戶開工復業(yè)所得稅現行政策的公示》 (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公示2020年第13號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guī)模納稅人產生所得稅應納稅額市場銷售個人行為,累計月銷售總額未超出十五萬元(以一個一季度為一個繳稅期的,一季度銷售總額未超出45萬元,相同)的,增值稅免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產生所得稅應納稅額市場銷售個人行為,累計月銷售總額超出十五萬元,但扣減本期發(fā)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總額后未超出十五萬元的,其市場銷售貨品、勞務公司、服務項目、無形資產攤銷獲得的銷售總額增值稅免稅。
別的本人采用一次性扣除房租的方式租賃房產,獲得的房租收益可在房租相匹配的租期內均值平攤,平攤后的租金收益不超過十五萬元的,可享有中小企業(yè)增值稅免稅政策優(yōu)惠??捎盟枚惒铑~征收現行政策的所得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差值后的銷售總額明確是不是能夠享有十五萬元下列增值稅免稅現行政策。
現行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稅收征管難題的公示》(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21年第5號)
五、個體工商戶企業(yè)所得稅有哪些特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繳稅收入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的一部分,在現行標準政策優(yōu)惠基本上,再遞減征繳企業(yè)所得稅。小型微利公司和個體工商戶不區(qū)別征繳方法,均可享有遞減現行政策。
現行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貫徹落實適用小型微利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發(fā)展趨勢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優(yōu)惠相關事宜的公示》(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21年第8號)
六、個體工商戶2021年經營所得已繳稅金的,還能享有政策優(yōu)惠嗎?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示公布前,個體工商戶早已交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全自動抵扣增值稅之后月的稅金,當初抵扣增值稅不完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辦理出口退稅;也可立即申請辦理退回應免減的稅金。
現行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貫徹落實適用小型微利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發(fā)展趨勢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優(yōu)惠相關事宜的公示》(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21年第8號)
七、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免稅額怎么計算?
增值稅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繳稅收入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一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別的現行政策增值稅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繳稅收入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一部分÷經營所得應繳稅收入額)×(1-50%)
舉例說明:
經營者王某運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繳稅收入額為8000零元(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與此同時能夠享有殘疾人政策增值稅免稅額2000元,增值稅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八、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代開票貨運物流稅票時,還預征個人所得稅嗎?
為進一步緩解貨品交通運輸業(yè)代開票階段的個人所得稅壓力,標準經營所得征繳管理方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公司、合伙制企業(yè)和個人申請辦理代開票貨品交通運輸業(yè)增值發(fā)票時,稅務局不會再預征個人所得稅,只是由經營者依規(guī)自主申請交納。
現行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貫徹落實適用小型微利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發(fā)展趨勢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優(yōu)惠相關事宜的公示》(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21年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