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操作過程中,我們經常會碰到企業(yè)印花稅該怎樣繳納的問題,這種問題在一些財務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業(yè)中會經常碰到。有人不禁要問:怎么繳?稅法怎樣用規(guī)定怎樣繳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境內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
對于實際工作中常見的購銷合同,購銷雙方應根據買賣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應按合同約定金額與其適應稅率的乘積繳納印花稅;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應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購銷合同印花稅適應比例稅率,為0.3‰。
其實,稅法條文對于納稅主體、課稅對象、稅目、稅率等等都給予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不簽合同直接交易的中小企業(yè)還是比較多的。這種情況并不是交易雙方不守法或者怕麻煩,而是因為種種因素促成了這種結果。比如說,一個新客戶,還不知道能不能長期合作,先進行一次小額交易,如果合作雙方滿意,再考慮進行下一次或者長期合作;或者購銷崗位負責人在外地,但臨時需要供貨比較急,先交易,回來簽合同等等。
不論哪種情況,都沒有書面合同,那么,我們在填納稅申報表時“購銷合同”一欄應該怎么填,是不是不用填,不繳稅呢?不是的,因為我們的納稅義務實際上已經產生,有明確的供需關系,有出入庫單據,發(fā)票等據以供貨和結算,構成了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因此,應該按照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實際產生了的經濟業(yè)務,據此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即可。